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一套由陈某某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房产。因感情破裂,曹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该房产。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及房产增值部分。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贡献比例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具体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房产价值认定不一,申请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法院组织双方围绕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力求平衡军婚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陈某某父母出资贡献及军人身份特殊性,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向曹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军婚特殊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了父母出资意愿,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和谐稳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