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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子,吴某长期全职照顾家庭,邓某从事高薪职业。离婚诉讼中,邓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提出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及经济帮助。双方对房产估值及存款分割存在较大分歧,邓某提交录音证据试图证明吴某存在过错,但吴某否认。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家务补偿金额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法定过错情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商财产分割方案及经济帮助金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邓某所有,邓某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家务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3. 邓某另行支付吴某经济帮助款1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其他财产及债务自行处理,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全职家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院在财产分割基础上,依法支持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体现了对家庭贡献价值的认可及对弱势方生存权的保障,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