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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但首付由彭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双方共同还贷。因朱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裂痕。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同时以朱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朱某同意离婚,但对房产价值及过错认定存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但需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及婚姻家庭稳定。双方围绕房产价值提交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作为分割依据。朱某对彭某主张的过错证据提出异议,法院组织质证。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主持调解,重点协调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原告彭某所有,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朱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朱某放弃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彭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主张;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法院在尊重军人意愿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房产分割争议,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