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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高某某长期全职照顾子女,江某某收入较高。双方协议离婚后,江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高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经济帮助。高某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生活困难。江某某辩称双方已协议分割财产,且高某某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全职照顾子女一方在协议离婚后,是否仍有权依据民法典请求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子女抚养记录,证明其长期脱离职场及经济状况。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主张权利义务已终结。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双方经济能力对比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的界限。在协议离婚且财产已分割的情况下,若一方具备劳动能力且无显著生活困难,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支持额外的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对离婚协议效力的维护及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