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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及日常家务劳动。2023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对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车辆分割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被告隐匿部分银行存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截图作为证据。原告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请求被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被告辩称财产已均分,且否认隐匿行为,认为原告未尽家庭义务。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复杂的财产分割与家务补偿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及隐匿财产的查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流水及家务支出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其承担主要家务及被告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行为。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现状的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车辆归被告所有;三、被告曾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全职或主要承担家务一方的劳动价值应获法律认可与补偿。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家务贡献及财产状况,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内部隐性劳动价值的尊重,有助于平衡夫妻财产权益,弘扬平等、尊重家庭贡献的法治精神。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