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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于某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某多次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曹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鉴定及出警记录。2021年,曹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该房产归曹某某所有,于某某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于某某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曹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于某某以房产涉及其父母部分出资为由,主张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拒绝配合,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主要争议在于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理解,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房产证复印件及此前诉讼中的家暴证据链。于某某提交了其父母当年的转账凭证,主张该款项为借款或共同出资,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事实认定是否具备充分证据支持,以及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程序中不得对生效判决认定的实体事实进行重新审理的原则。当事人以新证据或不同理由对抗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分割结果,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这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防止执行权僭越审判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