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黄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黄某居住于双方名下唯一住房。离婚后,于某再婚并拥有稳定收入,而黄某因疾病导致医疗支出巨大,无力维持基本生活。黄某遂起诉要求于某提供经济帮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离婚,于某无法定扶养义务,驳回诉请。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黄某随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于某具备帮助能力且黄某确有困难,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于某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当事人围绕书证展开辩论,主要证据包括:离婚协议书、黄某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于某的收入证明及财产状况说明、以及一、二审判决书。法院重点审查了黄某在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程度及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核实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对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原二审民事判决;二、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院在再审中纠正了原判决对“生活困难”认定过严的问题,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