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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辆宝马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因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江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财产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车辆归属及动产价值认定。江某某主张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高某某认可过错事实,但认为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且动产清单存在争议,拒绝高额赔偿。双方对车辆登记信息及动产购买凭证各执一词,导致财产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进行裁判。原告江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转账记录及高某某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高某某提交了购车发票复印件及家庭日常开支账本,试图证明车辆为其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支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书面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位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宝马轿车归原告江某某所有,江某某需向高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其他动产按市场评估价平均分割;四、被告高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五、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对物证与书证的审查标准。裁判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为类似涉及车辆与动产分割的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证据完整性在财产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