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陆某名下。2023年麻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陆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陆某辩称该房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麻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应少分或不分。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子女抚养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声明作为书证,证明出资来源及共同意愿;陆某提交房产证及亲属证言,主张系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庭审调查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涉案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登记在一方名下时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强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子女抚养因素,体现司法裁判中公平原则与照顾子女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