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徐某某名下,首付由徐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因感情破裂,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款项。徐某某以军婚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但经法院释法,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凭证;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分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屋现值及共同还贷本息总额。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被告徐某某所有,徐某某需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规则,平衡了军婚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财产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