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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中国籍)与杨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2023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扶养义务,且李某因照顾家庭导致就业能力受限,现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杨某给予经济帮助。杨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李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及身份关系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杨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卷宗,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李某提交了低保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拮据;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主张自身亦无多余财产可供帮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的经济状况与杨某的负担能力之间的匹配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以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为限,而非单纯的生活水平下降。在涉外婚姻中,法院严格审查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防止该制度被滥用,体现了司法对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