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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科技公司,婚姻存续期间积累大量股权及银行存款。离婚诉讼中,王某主张李某在婚姻期间擅自转移公司营收至其个人账户,并隐瞒部分海外资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相关款项系正常商业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拒绝提供完整财务账册。双方对债务性质及资产流向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隐匿财产认定及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提交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资产行为。被告李某申请审计但未获准许,仅提交部分转账凭证。法庭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责令双方就特定账户资金流向进行说明,查明部分资金确属恶意转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地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三、被告李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归被告所有,但鉴于其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该部分股权价值时,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利用电子数据证据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法院应结合资金流向与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综合认定。裁判体现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司法导向,为类似复杂商事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