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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沈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陆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沈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并指控沈某存在婚内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及损害赔偿。沈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己方赠与,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过错证据存在重大分歧,导致判决后沈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及支付补偿款,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陆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沈某承认过错的语音、转账记录及房产评估报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核实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沈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并核算具体补偿金额。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陆某与沈某达成调解协议:沈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份额变更至陆某名下;沈某另行支付陆某财产分割补偿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若沈某未按期履行,陆某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对于涉及过错赔偿及房产过户的复杂争议,法院可通过不公开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同时,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在认定婚内过错及确定赔偿金额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