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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博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奥迪A6L轿车一辆及若干银行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博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述车辆过户至其亲属名下,并分多次将大额存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发现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该部分财产应如何认定与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车辆过户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诉讼前恶意转移资产。被告辩称车辆系赠与亲属,存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异常性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被告博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时少分;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转移财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