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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作为主要经济来源,收入较高,而周某某因照顾家庭及哺乳期身体原因,收入微薄且无固定工作。双方感情破裂后,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周某某主张其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目前处于哺乳期,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赵某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赵某某认可离婚及财产分割方案,但认为周某某有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特别是在涉孕期或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境下,法院如何认定其生活困难程度及帮助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周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医院诊断记录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其无稳定收入来源及哺乳期特殊身体状况。赵某某提交了其工资单及纳税记录,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及周某某的潜在劳动能力。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周某某在婚姻中的贡献及离婚后的实际生活困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三、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孕期的一方,即使其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若因照顾家庭导致收入显著低于配偶且离婚后生活面临困难,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母婴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