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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曹某某名下。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曹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关联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一段显示被告承认父母出资性质的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房产登记信息。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三、涉案房产归被告曹某某所有,曹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时,结合具体出资情况及证据,可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共同财产。同时,展示了视听资料在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的离婚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