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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陆某因照顾家庭及协助沈某处理跨国业务,牺牲职业发展。离婚时,沈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陆某生活困难。双方曾就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达成初步意向,但沈某后续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沈某支付约定的经济帮助金及损害赔偿金。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保护,争议焦点在于经济帮助金的计算标准及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涉外婚姻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原离婚调解书中关于经济帮助的条款效力。陆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协助沈某处理海外事务的事实,佐证其生活困难及沈某的过错程度。沈某对部分款项支付能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沈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若沈某逾期履行,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双方确认此款项为最终解决方案,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与过错赔偿的并行适用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高效化解了涉外家事纠纷,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类似涉隐私、涉外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