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诉邓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杨某诉邓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杨某(女)与邓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邓某长期驻守边疆,杨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及子女抚养义务。后因邓某服役期间通讯中断,杨某独自患病期间未获照料,双方感情破裂。杨某起诉离婚,主张邓某虽无过错,但离婚后其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原则,请求邓某给予经济帮助。邓某辩称双方系因性格不合离婚,且其军费收入有限,无力提供高额帮助,但同意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对非军人一方在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认定标准及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杨某提交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独自承担家庭支出的银行流水及患病医疗记录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及贡献。邓某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辩称经济能力有限。法院重点审查了杨某主张的经济帮助必要性及邓某的负担能力,结合涉军婚姻特殊性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二、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离婚时若生活困难,可依据公平原则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获得经济帮助。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的实质公平保护,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