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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沈某某名下。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补偿焦某某50万元。离婚后,沈某某未按约支付补偿款。焦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焦某某发现沈某某恶意转移财产,且沈某某之妻(非本案当事人)处于哺乳期,涉及家庭居住权与子女抚养安排的复杂利益平衡。焦某某主张对房产进行实物分割或拍卖变现以清偿债务,沈某某则抗辩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需保障哺乳期妇女及婴儿居住权益,拒绝配合执行。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执行方式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沈某某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沈某某违约及财产状况。沈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家庭实际居住情况及妻子哺乳期特殊需求,主张暂缓执行或变更执行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执行标的的可分割性,结合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综合考量法律适用与人文关怀。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焦某某补偿款5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若沈某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涉案房产,焦某某对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焦某某要求直接分割房产实物的请求,以保障哺乳期妇女及婴儿的基本居住权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执行中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的平衡。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哺乳期妇女及婴儿的特殊居住需求,避免机械执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彰显了家事审判与执行中的实质正义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