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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本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在双方矛盾激化前夕,通过虚构高额债务及虚假交易,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大额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试图变更房产登记信息以规避分割。陈某某发现异常后,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杨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在分割财产时对杨某某少分或不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资金流向是否构成恶意转移,以及涉案房产的最终归属与补偿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前曾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成。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房产查询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在离婚诉讼前一年内存在异常大额资金转出。被告杨某某虽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有效票据佐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资金流向进行了详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原告陈某某所有,陈某某需向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针对杨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依法认定其存在恶意转移行为,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杨某某少分,陈某某多分,具体分割方案依查明金额执行;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离婚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及财产公平分割原则的坚守,对遏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