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林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马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林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马某某在婚姻期间未尽家庭义务,拒绝分割。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马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父母出资时口头约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林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录音证据,主张出资系对其个人的单方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出资时间、登记情况及双方沟通记录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林某某所有,林某某向马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书面约定,结合电子证据可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裁判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兼顾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公平原则的司法导向,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