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王某在李某孕期期间,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在家庭住所内发生性关系,李某通过家中监控录像获取了相关视听资料证据。2022年,李某发现王某擅自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与第三人同居生活。李某认为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且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王某少分或不分该房产份额,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女方孕期权益保护及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惩罚性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未开展开庭庭审。原告李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及关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王某的过错行为及转移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需向被告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重大过错且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