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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长期在境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离婚时,张某某因抚育子女及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因长期脱离职场导致再就业困难,生活陷入困境。杨某某虽同意离婚,但拒绝提供经济帮助。张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并要求确认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构成损害赔偿基础。本案涉及涉外因素,财产分割与身份关系交织,争议焦点在于经济帮助的数额认定及过错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境外工作证明、国内收入流水、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及医疗记录等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及抚养负担。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境外资产证明及双方婚前协议复印件,主张已履行扶养义务且协议排除经济帮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合理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磋商,查明涉外婚姻中弱势方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争议;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三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且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请求权。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涉外因素下的财产与身份利益,为类似案件中经济帮助数额的裁量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