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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中国籍)与被告刘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麻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麻某主张其婚后全职照顾家庭及年迈父母,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因语言障碍在就业市场处于劣势,生活困难;刘某则辩称其已提供足够生活费,且麻某具备劳动能力。案件涉及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及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定,双方对麻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刘某的负担能力存在较大分歧,需通过专业鉴定厘清财产与收入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社区居住证明及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家庭贡献与经济能力评估鉴定意见》,旨在证明其家务劳动价值及当前经济困境。被告刘某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纳税记录,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核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展开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刘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麻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财产争议及债务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即使其无固定收入,亦可依据《民法典》获得经济帮助。法院通过引入鉴定意见辅助认定家务劳动价值,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为涉外家事纠纷中经济帮助标准的量化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