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周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稳定工作及较多积蓄。周某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彭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对彭某的收入状况及周某的实际困难程度存在争议,周某申请对彭某名下银行存款及理财情况进行司法审计,以证明其具备帮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彭某的经济实力。彭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帮助金额过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周某在二审期间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中“一方生活困难”与“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通过审计等鉴定手段量化经济状况,为法院裁量提供帮助金额的合理依据,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