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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彭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焦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彭某辩称房屋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个人财产。焦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其曾参与装修出资并长期共同居住,且彭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焦某认为彭某家暴应少分财产,且其出资应视为对房产的贡献。双方对房产性质及焦某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焦某诉请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以证明其出资事实及彭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节。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焦某提交的电子证据链完整性,结合房屋登记信息及父母出资背景,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原告虽主张共同居住及装修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出资转化为房屋产权份额,亦未能有效证明家暴情节足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严格适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