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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期间产生大量经营性债务。离婚诉讼中,张某某主张部分债务为王某某个人挥霍所致,应由其个人承担,并要求王某某提供经济帮助。王某某辩称债务系共同经营产生,且张某某隐瞒了部分公司资产。双方对债务性质及资产清单存在重大分歧,张某某申请对家庭财产及债务进行司法审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鉴定意见》,主张特定大额支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某质证认为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作为反证。合议庭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法庭调查,组织双方对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认定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三、支持张某某关于王某某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部分请求;四、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营性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以及在一方生活困难时适用经济帮助制度的具体考量因素,为类似复杂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