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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博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沈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博某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使其享有部分权益,诉请分割。博某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且沈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沈某某主张以子女抚养权为筹码争取房产份额。审理中,沈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博某某曾口头承诺房产共有,但该证据真实性存疑,且无其他书面协议佐证。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贡献比例争议较大,导致财产分割方案难以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案情复杂且涉及第三人(博某某父母)权益,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沈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装修发票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其对房产的贡献及博某某的承诺。博某某则提交了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特别是录音证据是否构成对婚前个人财产性质的变更约定。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沈某某因意识到证据不足且诉讼成本过高,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证据不足且争议较大的家事案件中,原告有权在判决前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时应予准许。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需充分评估证据效力,理性选择诉讼策略。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