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需向陈某某支付折价款。该房产系婚后由徐某某父母部分出资购买。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案外人李某出具证人证言,证明徐某某在离婚期间曾口头承诺将房产份额赠与子女以逃避债务,且徐某某存在隐匿婚后共同存款的行为。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折价款的计算依据及徐某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连带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及证人李某进行听证。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李某的证人证言,主张徐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追加执行标的。徐某某对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已尽力筹措资金。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本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请。鉴于徐某某确存在隐匿部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查明的实际资产状况,调整原判决确定的折价款计算基数,责令徐某某限期支付调整后的折价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对陈某某要求追加子女抚养费作为执行标的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依据新证据调整执行标的,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间接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赠与逃避债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