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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辆宝马轿车及家中贵重动产的分割。孙某主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但需补偿冯某折价款;冯某则主张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家中部分古董家具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双方对车辆现值及动产归属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导致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孙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及家庭财产清单作为书证;冯某提交了部分动产的购买凭证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双方围绕车辆折旧价值评估及动产权属证明进行了书面举证与质证,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孙某与冯某离婚;2. 登记在孙某名下的宝马轿车归孙某所有,孙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3. 家中动产按清单各自所有,互不补偿;4. 未成年子女由冯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中,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兼顾财产分割公平与子女利益最大化。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具有家事审判柔性司法的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