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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于某某主张上述车辆及动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所得,并提供证人证言佐证。谭某某则主张该财产为婚后共同取得,要求依法分割。因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隐私,且存在继承与析产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双方对财产性质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判决车辆归谭某某所有,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于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于某某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资金来源为其个人遗产。谭某某则提交了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及日常使用凭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人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其与车辆购置时间的关联性,并调取了车辆登记档案及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二、撤销原判决中关于车辆及动产分割的部分;三、涉案车辆归谭某某所有,谭某某需向于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驳回于某某的其他再审请求。其余动产按原判决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继承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采信标准。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人证言与客观书证的印证关系,厘清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婚姻家庭财产公平分割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