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原告处于哺乳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认为被告未尽扶养义务,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原告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且目前处于哺乳期,生活困难,请求被告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有固定收入,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哺乳期离婚时,是否有权主张离婚经济帮助以及被告是否具备帮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家务劳动相关证据(如购物记录、社区证明等)作为物证及书证,用以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承担主要家务的事实。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财产状况说明,对原告诉请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及双方沟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导向,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理性评估自身诉求与证据,通过协商或撤诉方式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