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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杨某长期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刘某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刘某在遭受暴力后离家分居,独自抚养子女并承担主要生活开支。现刘某以感情破裂及遭受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杨某因其生活困难应给予经济帮助。杨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拒绝承担额外经济责任,认为刘某具备基本劳动能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是否构成法定经济帮助义务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刘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被告杨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原告的经济状况证明。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