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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李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双方就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特别是涉及境外资产核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经法院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达成初步意向,但后续履行中彭某未按约支付款项,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彭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原离婚调解书及李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该证据记录了彭某承认债务及承诺履行经济帮助款项的对话内容,用于佐证其履行能力及恶意拖延的主观状态。法院未进行开庭听证,而是通过调取彭某银行账户流水及境外资产线索,核实其履行能力,并据此推进执行和解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彭某同意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并放弃对剩余财产分割的异议;李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执行调解书,案件终结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及执行阶段的灵活性。通过执行调解,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又高效解决了涉外执行难问题,彰显了司法温情与效率。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