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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彭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该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彭某辩称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因房屋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且双方对房屋现值分歧较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房屋市场价值及焦某贡献比例。本案核心在于厘清父母出资性质及拆迁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则,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了房屋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房屋价值及权属状态。彭某对鉴定程序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出资性质为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拆迁政策对产权归属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焦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彭某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定性规则,强调在财产分割中应综合考量出资来源、拆迁政策及未成年子女权益。通过引入司法鉴定机制,客观确定财产价值,为类似涉拆迁房、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