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2年,高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及若干存款。高某某主张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且高某某因抚育子女及协助张某某工作负担较多义务,请求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张某某辩称过错指控不实,且双方财产已协议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过错认定难点,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证据效力及经济帮助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高某某提交聊天记录、酒店监控截图等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明张某某过错;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财产公证文件,主张财产已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及证据链完整性,组织双方对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过错证据的审查标准,并在财产分割外,依法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