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林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林某多次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郭某身心受损。郭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该房产。林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且郭某存在过错,不应多分财产。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郭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家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电子数据,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家暴证据链完整性及房产出资性质的法律定性。林某未提交新证据,郭某补充提交了部分电子数据以佐证家暴行为的持续性。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郭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难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即便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情形,原告仍有权在判决前申请撤诉。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重点在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裁定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