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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蒋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中国籍)与被告蒋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1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2年,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蒋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其长期在国外工作,对家庭贡献较小,要求少分或不分。郭某则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且蒋某存在过错,要求依法均等分割并照顾女方权益。双方就房产价值评估及出资比例产生重大分歧,导致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蒋某身在国外,送达及庭审存在客观困难,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蒋某提交了境外工作证明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收入未汇入国内共同账户,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某区涉案房产归原告郭某所有,郭某需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被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即便一方长期居住境外,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书面审理模式下,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证据,公正处理了跨国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难题,体现了对婚姻中实际贡献方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