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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沈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沈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沈某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沈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23年,谭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及存款。沈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的赠与,属个人财产。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感情基础及财产性质。谭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长期分居,沈某某则提交部队证明及购房合同,强调军人职责及房产来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核实了沈某某的现役军人身份及房产出资证明,全面审查了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相关精神,此处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个人财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为前提的司法裁判标准。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购房在婚后的权属认定,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依法界定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