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某因怀孕及哺乳期需要,长期居家照顾幼女,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导致无固定收入来源。黄某某在外工作,收入稳定,但拒绝提供家庭经济支持,甚至限制何某某使用家庭共同财产支付必要的生活及医疗开支。何某某在哺乳期结束后,因生活陷入困境,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黄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产期病历、社区出具的居家育儿证明以及银行流水记录,作为其无收入来源及被告掌握家庭主要财产的物证与书证。被告黄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认为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不应适用经济帮助。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或因孕期哺乳期导致经济能力减弱的配偶,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对方负担能力,判决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