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蒋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因蒋某长期在境外工作,双方感情渐生裂痕。麻某主张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发现蒋某隐匿了一辆登记在蒋某名下的进口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麻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蒋某的过错行为主张损害赔偿。蒋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拒绝配合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过错证据的采信以及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视频、酒店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蒋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提供了车辆购买凭证及银行流水,主张车辆为婚后共同财产。蒋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系偷拍且侵犯隐私,同时提交境外公证文件证明车辆购置资金来源。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蒋某离婚;二、登记在蒋某名下的进口轿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麻某分得车辆折价款的一半;三、蒋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蒋某向麻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过错的有效证据,同时确立了隐匿或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公平分割原则,对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