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蒋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中国籍)与蒋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郭某父母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郭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蒋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由郭某父母出资,但婚后加名及书面约定使其转化为共同财产,要求平分。郭某辩称该出资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蒋某长期居住国外,未尽家庭义务。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房产证、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及跨国居住证明;被告郭某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证据的证明目的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庭前会议,梳理涉外送达程序及财产评估事宜,最终在法庭主持下促成双方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郭某所有,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万元;3. 婚生子由郭某直接抚养,蒋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且约定为共同财产时的分割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贡献的认可。通过调解结案,高效解决了跨国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难题,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