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孙某支付经济帮助金。执行阶段,杨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前夕,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至亲属账户等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其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孙某隐匿财产的相关线索,主张孙某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行为,要求法院查控其隐匿资产并强制分割,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及子女抚养安排的经济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孙某亲属账户异常转账记录,证明孙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孙某辩称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认定孙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依法对其隐匿资产进行查控。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对孙某隐匿转移的财产部分予以强制执行,用于履行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对杨某主张的其他无证据支持的隐匿财产部分,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执行中,对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制裁措施,强化了执行威慑力,保障弱势方权益,体现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