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焦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中国籍)与焦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内。2022年,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其自身因照顾子女及协助焦某某事业发展而牺牲职业发展,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双方对位于中国的房产归属无争议,但就离婚经济帮助金额存在重大分歧。焦某某辩称其已提供足够生活费,且谭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获得额外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中的家务劳动补偿与经济帮助认定,焦点在于谭某某是否构成法定“生活困难”及焦某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离婚后无房居住且收入微薄。焦某某提交了护照复印件及境外收入证明,试图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但谭某某不符合困难标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链,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现有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谭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二、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经济帮助的具体裁量因素,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平衡双方利益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