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系再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江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江某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遭遇拆迁,置换为新的安置房。孙某主张该安置房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江某辩称安置房系原婚前个人房产的形态转化,仍属个人财产。双方因分割比例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孙某提交拆迁协议及安置房权属证明,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婚后对房屋装修及维护有重大贡献。江某则提交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拆迁置换协议,主张财产性质未变。双方围绕安置房是否具备共同财产属性及贡献度进行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拆迁置换形成的安置房,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裁判厘清了财产形态转化与性质变更的界限,对处理此类析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