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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赵某某名下。2022年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系父母对赵某某的赠与,判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补偿徐某某一半折价款。徐某某不服,以“父母出资性质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房产出资性质的复杂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属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父母书面声明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出资为借贷或共同赠与;赵某某提交购房合同及产权登记证书,主张系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婚后还贷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赵某某所有;三、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徐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时的性质认定规则,纠正了以往简单推定为单方赠与的倾向,体现了保护婚姻共同体利益及公平分割共同财产的司法导向,对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分割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