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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张某某诉请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全职照顾家庭及幼子,谭某某收入较高但未尽家庭义务。张某某主张谭某某存在过错,且自己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谭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谭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额外费用,认为财产分割已公平。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家务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等书证,证明其承担主要家务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状况;被告谭某某提交了工资单及财产清单,主张已履行扶养义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经济帮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承担主要家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时,有权依据《民法典》获得经济帮助。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公平,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价值的认可及对离婚困难群体的救济。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