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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22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50万元用于其个人赌博及挥霍,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同时,原告因长期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收入较低,且离婚后面临住房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拒绝承担个人债务,并反对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借条、聊天记录及房产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及自身经济困难。被告提交部分转账记录,主张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庭围绕债务性质认定及经济帮助条件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法院依法组织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二、确认被告焦某某所负50万元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三、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某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离婚经济帮助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四、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赌博等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同时,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充分考量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及离婚后的生存困难,依法适用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