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周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周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周某某名下。2023年,博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并请求因周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导致的过错损害赔偿。周某某辩称婚姻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且认为房产属其个人财产或父母赠与,拒绝分割。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房产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共同生活事实及被告过错;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父母出资凭证及拆迁协议,主张房产归属及维护军婚稳定。调解员在核实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就离婚意愿及财产处理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在尊重军人配偶权益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房产分割与过错赔偿问题,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