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女)与麻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麻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麻某名下。2021年,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及存款。麻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不同意离婚,并指出双方仅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达法定离婚标准。刘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准予离婚情形。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维护军队稳定的政策考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房产分割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中,刘某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麻某方质证认为该证言缺乏客观关联性。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相关条款,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军人意愿,准许撤诉,既维护了军婚稳定,也符合程序法关于撤诉的规定,对涉军家事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